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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2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曾用名:无,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90********,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德兴市**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S****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时50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路**路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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