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佛山市禅城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Q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路段被交警截查,交警将余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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