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政务中心旁中建四局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贵D****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政务中心附近沿桃源大道经铜达山韵路口往滑石乡马鞍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桃源大道塔冲路口东900米(滑石乡马鞍山路段)处时,该车右前侧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前方土堆相撞并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并发现余某某酒后驾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随即将余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1月15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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