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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余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9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E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与耀应弄交叉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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