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开平市**区**路。2020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对余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4时50分许,杨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粤JW****号小轿车搭载何某某、温某某,行驶至开平市**路段时碰撞道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远离事故现场,温某某致电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事故现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场后冒认肇事司机。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14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余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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