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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侮辱国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宿舍门口,用打火机将挂在小区门柱上的国旗点燃,国旗点燃后被风吹灭。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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