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因涉嫌伪证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给其亲戚陕西**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黄某某(已另案处理)帮忙,用自己的信合账户帮黄某某收钱。2018年1月到4月余某某的账户先后收到4人转账115万元,其中郭某甲转账20万元、郭某乙转账20万元、徐某某转账5万元、袁某某转账70万元。2018年5月28日,黄某某指使余某某将其收到的115万元转给其个人账户。2019年11月28日,山阳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中,余某某受黄某某指使,先后与徐某某、郭某乙串通一起将115万元中的5万元、两个20万元编造成租金和借款,以掩盖黄某某犯罪。至其被刑事拘留第三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黄某某指使其隐瞒这115万资金的来源(其中45万元是黄某某职务侵占所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但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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