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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大学学历,在**市一中工作,家住:乐平市**街道办事处**东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在乐平市**大道**小区门口,余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用拳头互殴,而后余某甲打电话通知其子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来现场送其去医院治疗。一会儿后,余某某与其舅舅黄某某先后赶到现场,黄某某便与杨某某互相推搡,余某某见其父余某甲受伤,便打了杨某某嘴部一拳,导致其嘴部受伤。同年6月28日,杨某某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时余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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