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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68********,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0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22km+800m处,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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