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村**号,住湖南省保靖县**小区,居民,种植业人员,保靖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党派。保靖县××委员。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吉首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周波(另案处理)找到余某某,称其想做保靖县建设东路改造工程,想借余某某的保靖金鑫市政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承诺给余某某公司2%的管理费。为了保证能中标,余某某又找了吉首市金厦工程公司和龙山远大路桥公司参与投标,并做了“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余某某公司来做”的口头协议。周波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并要求三家公司按其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最后余某某的公司中标,工程由周波做。工程已经结算(一千余万元),保靖县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打款至余某某公司账户,余某某再转入周波老婆私人账户。余某某未得到2%的管理费。
2、2015年11月,周波找到余某某,称其想做保靖县沿江大道项目,想借余某某的保靖金鑫市政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余某某也想做,于是二人决定合伙一起做。余某某主动找了吉首市金厦工程公司和龙山远大路桥公司参与投标,并做了“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余某某公司来做”的口头协议。余某某和周波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共400万元,并要求三家公司按余某某和周波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最后龙山远大路桥公司中标,中标价4491705元,并与保靖县交通局签了合同。工程由余某某和周波做。保靖县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打款至龙山远大路桥公司账户,龙山远大路桥公司打款至余某某公司账户,余某某再将部分工程款转入周波老婆私人账户。
3、本案中余某某退回非法所得76万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周波(另案处理)找到余某某,称其想做保靖县建设东路改造工程,想借余某某的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承诺给余某某公司2%的管理费。为了保证能中标,余某某又找了龙山县远大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做了“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余某某公司来做”的口头协议。周波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三家公司按照招标单位的合理定价制作了投标价格一样的标书。最后余某某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0109308元。工程由周波做。工程已经结算,保靖县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打款至余某某公司账户,余某某再转入周波老婆私人账户。余某某未得到2%的管理费,但由周波拖运渣土抵扣获利。
2、2015年11月,周波找到余某某,称其想做保靖县沿江大道项目,想借余某某的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余某某也想做,于是二人决定合伙一起做。余某某主动找了龙山县远大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并做了“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余某某公司来做”的口头协议。余某某和周波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共400万元,三家公司按照招标单位的合理定价制作了投标价格一样的标书。最后龙山县远大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491705元。工程由余某某和周波做。保靖县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打款至龙山远大路桥公司账户,龙山远大路桥公司打款至余某某公司账户,余某某再将部分工程款转入周波老婆私人账户。
公安机关暂时扣押了余某某现金76万元并上缴到了吉首市财政局非税账户。
2019年9月11日,吉首市公安局发现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线索后,口头传唤余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余某某虽然具有串通投标行为,但没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76万元现金由公安机关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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