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杨*(另案处理)与余*在新野县小阁口东边因停车发生争执后被劝开,后杨*通过电话告知其女婿陈*(另案处理)自己被打,陈*和朋友鲁*(另案处理)到现场和杨*一起到小阁口北边余*的“****”殴打余*、赵*夫妇,并将店内冰箱、电子称等物品砸坏,余*的儿子被不起诉人余*从外面赶来看到父母余*、赵*被打,将杨*及陈*打伤。经鉴定,杨*左下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手部及左眼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余*左下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赵*右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陈*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778元。
2020年7月14日,杨*赔偿余*2万元,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余*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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