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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开设赌场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新野县拦马桥双燕宾馆旁开设一电玩室,设置打鱼机供人赌博从中渔利,并雇佣被不起诉人余*在该游戏室内进行上、下分工作。经认定,该游戏室内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赌博机的台数为9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在齐辉经营的游戏室内工作,未参与提成或者分红、未领取高额工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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