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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交通肇事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 日1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余某驾驶***牌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南城县21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城县万坊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向右驶出路外撞倒右侧路外扫地的吴某某,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余某于2020年10月28 日在南城县人民医院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其现实表现良好的证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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