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在长沙县**镇**村**居住期间,多次利用其朋友圈发布虚假刷单信息,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喻某某、佘某甲等人通过交纳399元或599元的押金兼职刷单,以从其上线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赚取佣金。目前查明其共计骗取28347元。
2020年5月12日15时,佘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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