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邵某市**街道**道**号**栋**室,住邵某市**街道**道**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经过邵某市区人民中路双路安置区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邵某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与刘某某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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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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