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穿青人,中专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2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客王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汪水路由大丫口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汪水路内环快线桥下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路边道牙后驶入人行道,最后撞人道路东南侧绿化带中,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8.2mg/100ml;经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车辆承包人张某某车辆修复损失等费用共计45890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车主并取得谅解、初犯、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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