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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采矿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5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商议后,由刘某某使用采砂船在长江张家港段四干河附近禁采区采砂300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51000元),再由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使用运输船运输上述江砂并销售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所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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