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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非法持有其父亲何某乙去世后遗留下的火药枪一支,一直存放于青川县**镇**村**组家中,未使用过。2020年4月21日,青川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甲处扣押了该支火药枪。经鉴定,何某甲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到案后,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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