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大道 ** 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
竹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何某甲与鲁某甲共同在竹溪县**医院****科上班认识,之后二人成为好友。2018年2月16日,鲁某甲在竹溪县**医院生育一个女儿,取名何某乙,鲁某甲在竹溪县**医院做剖宫产手术时,由何某甲本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且鲁某甲生育的女儿何某乙其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父亲姓名为何某甲。2019年8月15日,何某甲在陕西省**市**区****小区租住2**9号房,由何某甲本人与该房主邓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由何某甲每个月按时交付。之后何某甲与鲁某甲及何某乙三人共同居住在该套租住房内,何某甲对外介绍鲁某甲为其爱人,何某乙为其女儿。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何某甲与鲁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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