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8********,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道县**脚镇沙田村村长,住道县仙子脚镇沙田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分别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引进广西文老板在沙田村承包了230亩田地种植葛根和玉米,葛根种植了180亩,玉米种植了50亩,与村民、村委会签订合同是以何某甲的名义签订。2015年年底,广西文老板因经营不善亏本跑路,拖欠了村民3000元租金未付。2015年10月18日,道县仙子脚镇原经管站站长何某乙在沙田村时告知了村干部可以申报家庭农场项目补贴的事宜,村支书何某丁几个村干部商量以村长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名义申报家庭农场项目补贴款,以用于村里公用的不能报账的开支。于是,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填写申报书,村级申报意见内容由村支书何某丁填写,粮食播种面积等内容由何某乙指导填写,村委会的公章由会计何某丙加盖,后何某甲申报的补贴款经乡镇、经管局、财政局审批通过。2016年8月4日、2017年3月8日、2018年2月11日,道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分三次共计打款6万元到何某甲在道县农商行账号为62309010110********的账户上,均被何某甲通过ATM机取款取走。
2016年10月12日,村支书何某丁召开村支两委会讨论对2016年申报的2万元家庭农场补贴款的使用,决定用于购买沙田公堂公用的长板凳、冰柜等物品,并要改善老化电线。之后,何某甲将领取的家庭农场补贴款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用于上述开支共计花费33701元。另外,因广西文老板跑路,何某甲用家庭农场补贴款为其支付未付的村民租金3000元,交由会计何某丙发放。综上,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虚报的6万元家庭农场补贴款,除共计36701元用于了村里公用开支以外,剩余的23299元一直保管在何某甲处被其用于个人开支,直至案发也未入村帐。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次日,何某甲的家属主动将违法所得款6万元上缴至道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