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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伙同王某某、何某乙、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及谢某某、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人人网”等虚假彩票网站,通过微信等吸引网民到网站投注,以谋取利益,何某甲等人以被害人在网站投注输掉的金额作为业绩,按比例提成作为个人收入,何某甲的业绩达2万元。2018年6月底,王某某等人在邵阳市**区租房建立工作室,挂靠在孙某某(已判决)组建的“**网”,通过孙某某控制后台数据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何某甲即离开该工作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某甲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甲为同案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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