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害人代某某被网上招嫖诈骗,被不诉人何某甲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事前何某甲为赚取佣金,明知上家意图诈骗,仍将自己数个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上家。代某某通过扫描上述何某甲数个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共转账五次, 三次600元,二次8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34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朱某某被网上招嫖诈骗,被不诉人何某甲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事前何某甲为赚取佣金,明知上家意图诈骗,仍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了上家。朱某某通过扫描上述何某甲本人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账三次,分别是50元、638元、2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888元。

2019年11月28日,经上家指示,被害人朱某某与被不诉人何某甲取得联系,何某甲以招嫖诈骗的方式,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已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资金流水,资金分析报告、手机照片截图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何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电物)9、10、162、163、165号检验报告;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中系从犯,犯罪金额超过构罪标准较少,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