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文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开始在富宁县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通过注册“58同城”账号后,联系被害人,然后冒充被害人的领导,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QQ与被害人联系,在QQ上以需要办理某个事情为由,让被害人电话联系“某某”主任(嫌疑人冒充),并预留电话(嫌疑人持有)给被害人,“某某”主任称需要费用才能办理事情,在QQ上,冒充领导的嫌疑人就以不方便直接转账的理由,由本人转账给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垫付费用,并将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发给被害人,同时谎称转账会延迟到账,并将“某某”主任的银行卡账号(嫌疑人冒充并持有)发给被害人,要求被害人转账到银行账号上,以此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何某乙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跟着韦某某学习诈骗并实施了诈骗。2019年6月7日左右,韦某某、黄某甲、何某甲在何某乙提供的黄某乙家富宁县新华镇**廉租房**幢**单元***室实施过诈骗,后到6月底,韦某某联系了广西籍人员黄某丙(十一)、“二十”“阿九”“阿九”女朋友租富宁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何某乙家三楼的房子实施诈骗,黄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跟着学习诈骗,同时何某乙负责煮饭给韦某某、黄某丙等实施诈骗的人吃,实施诈骗七、八天后,韦某某、黄某丙等人离开田蓬返回富宁,广西籍人员返回广西。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黄某甲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于2019年6月初在犯罪嫌疑人何某乙提供的富宁县**镇**廉租房**幢**单元***室内以冒充公司领导的形式诈骗公司员工。2019年6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富宁县**镇***廉租房**幢**单元***室利用自己的电脑上网在58同城招聘网冒充**市**实业有限公司老板“孙某某”与公司负责招聘的员工王某某聊天,让王某某加一个QQ群并聊天,骗取信任后,让王某某(电话1523711****)拨打陆主任电话1884873****(黄某甲接电话)问之前办理的文件是否办理好,陆主任(黄某甲假冒)称文件已办好,需要支付20000元的定金后文件就可以了,王某某就通过QQ群聊向孙总传达陆主任的意思,孙总说他电话询问一下,过了一会儿,孙总说需要匿名支付20000元的定金给陆主任,并向王某某要了建设银行的卡号,称先把20000元转到王某某账户上,让王某某转给陆主任。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笔记本电脑上制作了一张虚假转账20000元到王某某账上的截图发给王某某。但是王某某并没有收到到账信息,孙总称他打电话问了农行客服,今天是端午节延迟到账,预计六个小时,又说这个事比较急,陆主任已经办好了,这次一定要把定金转过去,让王某某先帮忙垫付了,然后等着到账就行了。因为王某某没有那么多钱,只有3000元,孙总就让她给陆主任联系协商,陆主任称最少需要一半,也就是10000元定金。之后,孙总就让王某某向其他人借钱,凑够10000元转给陆主任。然后王某某就借钱凑够了10000元,王某某准备通过支付宝向孙总提供的账户:6230524140005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韦某某,该银行卡在何某乙洗车店内查获)转账,但是支付宝出现了风险提示,转账不过去,孙总又让王某某用微信转账,王某某就通过微信(wh1786411****)用绑定的尾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分三笔5005元、3003元、1901.9元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99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诈骗得9900元后,电话联系韦某某帮忙洗钱,韦某某联系一网吧认识的小弟后,带着黄某甲找到小弟,由小弟帮助取钱后将钱交给韦某某,韦某某与黄某甲分赃。案发时,嫌疑号码1884873****通话基站位置(LAC:34933,CI:33242)为文山州富宁县**镇富宁至田蓬公路边上,该号码在手机串号IMEI:8665247600****的手机上使用,后该号码在手机串号IMEI:8686790268****的手机上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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