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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十堰市张湾区,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霍某某(另处理)、周某某(另处理)等人介绍,通过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价税合计500160.6元、税额合计72673.0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72673.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骗取税款72673.01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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