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53********,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4时至5时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通过溜门方式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三门县**镇**村**号家中,将刘某某放在二楼后间客厅内的6000元现金偷走。同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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