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9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援助律师,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松兴堂菜场北面办公室内,四次窃取被害人章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共计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后将窃得款项用于购买零食。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松兴堂菜场北面办公室准备再次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18日,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残疾证复印件、谅解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章某某行政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2.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5.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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