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号。2011年2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于2020年2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8月初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何某乙、何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装饰城二期工地二块地下一层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充电式线缆剪将该工地电缆桥架内的电缆线剪断并盗出,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电缆运至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卖得4500元人民币。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人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87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何某甲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存有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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