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4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患病后欲砍伐自家林木卖钱医治,遂于同年7月份让其儿子何某乙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自家位于本屯的地名为“花老”、“可简”、“房后”、“坡得哥”四处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7月24日,林业部门技术人员到以上四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同年8月,在还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擅自请人对该四处林木进行了采伐。经河池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砍伐的林木涉及采伐面积为0. 75公顷(11.25亩),采伐蓄积量93立方米,采伐出才量为6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作案时已年满70周岁,确因生病家庭困难无钱治病才滥伐林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作案时已年满70周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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