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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贵溪市**镇**村**组村长,与被害人何某乙系亲兄弟关系。2019年11月6日,因该村新农村建设拆除何某乙家的围墙、道路硬化等事情,何某甲与何某甲发生争吵,随后,何某甲用力推何某乙的胸部,何某乙跌坐倒在地上,导致腰部受伤。2019年12月30日,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何何某乙腰背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于2020年1月3日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3月23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何某乙对何何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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