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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专科文化,贵溪市**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贵溪市**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群录,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2020年3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5日凌晨,何某乙(另案处理)堂叔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公司的女孩子“多多”(孙某某)被顾客陈某某带到贵溪市“**花蛤”吃宵夜,陈某某之后不让孙某某离开,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想带走孙某某,期间三人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宋某某持刀将陈某某砍伤。经鉴定,陈某某身上伤情达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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