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花园**栋**。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15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将该案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本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帝景花园10栋大门口处时,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何某甲打电话给其室友李某某、蒋某某过来帮忙,后又打电话给王某某称被人欺负,王某某纠集何某乙及另外二名男子(均在逃)来到现场。王某某等人到场后,即围住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三人,林某丙见状逃离未被殴打;林某乙逃离过程中被何某甲等人用拳头殴打,致头部、右手软组织挫伤;林某甲被追打过程中到门岗处拿了一张玻璃桌子砸何某乙,何某乙用手挡住并抓住桌子腿追打林某甲,后林某甲被何某甲、何某乙等人追上并殴打致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何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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