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何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小区**期**号**室。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城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以另一身份何某乙名义,冒用他人旧楼改造抗震加层技术专利,以厦门**空间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诈骗赵某某人民币2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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