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5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镇**街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82.2毫克/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为82.2毫克/100毫升,且归案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