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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8********,汉族,专科文化,建筑工人,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段**号**楼**号,现住平昌县**镇**街**段**号**楼**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同何某乙在何某甲家中吃饭饮酒后,何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轻型普通货车从老街停车场(铁厂弯附近)出发前往金宝新区水岸雅居,当何某甲驾车行驶至小桥沟大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何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0mg/100ml,何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抽取何某甲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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