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驾驶浙C16****小型轿车,由苍南县望里镇往宜山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廖家垟村小微创业园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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