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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绥阳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绥阳县风华镇何某乙家吃饭时喝了酒,然后驾驶贵CC****号二轮摩托车往绥阳县洋川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洋川镇红旗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38.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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