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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10211990********,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驾驶陕A****Y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法制观念淡薄,独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系深夜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经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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