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住南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5月9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南江县**镇经营药店。2020年4月15日,何某甲以245元的价格出售50克炮制穿山甲片给**镇开药店的何某乙。2020年4月15日,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在何某乙处扣押疑似炮制穿山甲鳞片50克。经鉴定,扣押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鳞片。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出售穿山甲鳞片数量较少,且作为中药饮片,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50克穿山甲鳞片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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