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派出所,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绿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修理尚某甲的受损车辆,付某甲、王某甲、何某甲预谋后于2018年12月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区**队北行200米处,何某甲驾驶尚某甲的前部受损车辆撞击王某甲驾驶的后部受损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赔款人民币17003元。
案发后,**保险**分公司收到王某甲、付某甲、何某甲退回保险赔付款17003元,并对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全部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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