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街道**楼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湘N0****小型普通客由永兴县城方向沿S215线驶往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办方向,18时5分,当车行至永兴县便江街道牌楼村十组路段,遇被害人何某乙自道路右侧往道路左侧横过道路,何某甲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将何某乙撞倒,造成何某乙当场死亡,湘N0****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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