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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何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噶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阿里地区***,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18日由噶尔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当日被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当日被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噶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上至次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何某甲、李某某与朋友何某丙、杨某某、刘某甲在阿里地区盛世名都喝酒,期间何某甲电话约被害人陈某某到盛世名都欲调解被害人陈某某与朋友何某某之间因8月27日凌晨在纵横娱乐会所发生的矛盾,被害人陈某某未至。28日凌晨2时10分许何某甲一行人从盛世名都出来,杨某某打电话叫来何某乙让其送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回家,在盛世名都门口有一名叫刘某乙的男子驾驶车子倒车时碰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双方起了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何某甲一行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丰田4Runner车子沿文化路由西向东缓慢行驶,误以为之前打架的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是一伙的,遂驾驶两辆车(渝A897SM、云A3CS50)尾随被害人陈某某所驾车辆至河北路铜锣湾娱乐会所门口的路旁时从左侧超车将被害人车辆逼停,何某甲手持一根钢制双节棍、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手持自己的苹果手机分别打砸被害人车辆正副驾驶车门及车窗玻璃,李某某跳到被害人车辆的引擎盖上手持一把弹簧刀捅车挡风玻璃,情急之下被害人陈某某加速驶离现场并报案。刘某乙的伤情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经治疗出院。被害人车辆被损毁部件经噶尔县发改委鉴定价值为8400元。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已经共同赔偿被害人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案发后已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表示认罪认罚,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乙不起诉。

随案扣押的证物由侦查机关返回给被不起诉人何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噶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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