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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和县**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号,现住安徽省和县**镇**花园**栋**室,中共党员,安徽省**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本案,和县林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0月12日对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2020年12月11至2021年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无相关开采证件及手续在拆除养猪场以及平整土地种树过程中,找来陶庆平的两台挖掘机、陈辉的一台捣石机在位于和县**镇**村委**村的养猪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陈辉的捣石机对地下岩石进行破碎,陶庆平的两台挖掘机进行挖土和装车。2019年10月,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对何某某的开采点进行测绘,何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开采量总计为11957立方米(共计31089吨)。经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建筑用灰岩认定价格为18元/吨,涉案总价值为55960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559602元,对毁损地块自行填土、栽树进行修复,并于2020年12月24日主动缴纳了4万元环境修复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退赃,修复生态,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赃款559602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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