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巷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350万元(人民币,下同)向叶某某等人承包开采漳浦县马头山矿区八号矿中未开采的北2矿点。2018年10月份,何某某聘用石某某协助现场管理,组织工人在北2矿点开采花岗岩矿石,至2019年6月共在该矿点北部开采3层、南部开采2层,开采矿体标高为34.68m至30.3m,均位于采矿许可证允许最低开采标高+37m以下。经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鉴定,期间北2矿点被非法开采的用花岗岩荒料(G3523、G3588)矿产资源价值124.77万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包北2矿点时,叶某某告知马头山矿区有办理统一的采矿许可证,开采手续合法。该矿区其他矿点已开采很深,北2矿点位于马头山矿区的最高点且还未被开采,其遵照管理该矿区的漳浦县****有限公司的通知安排,进行开工和停工,不知道该矿点存在超深开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合作经营协议、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相关整改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另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矿区三维影像图等;6.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但其没有非法开采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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