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康乐街道阳乐大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万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雇请砍伐工和农用车、吊车等在万某某三兴镇花塘村研陂路口砍伐一株香樟树。经依法鉴定:三兴镇花塘村研陂路口砍伐树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数量1株,蔸径73厘米,计立木蓄积为4.246立方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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