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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案)(何和平)(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康乐街道阳乐大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万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万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雇请砍伐工和农用车、吊车等在万某某三兴镇花塘村研陂路口砍伐一株香樟树。经依法鉴定:三兴镇花塘村研陂路口砍伐树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数量1株,蔸径73厘米,计立木蓄积为4.246立方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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