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八步区**大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由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在贺州市八步区**大道**号何某某住处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4片,疑似黄猄角8个。经查,何某某在5、6年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5元/片的价格在贺州市灵峰广场步行街向地摊商贩购买穿山甲鳞片,同时还以10至20元/个的价钱购买黄猄角8个,穿山甲鳞片用于抓痒、泡水喝,黄猄角用于制作饰品。经鉴定,涉案疑似穿山甲鳞片均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属动物甲片,价值人民币56.5元;涉案疑似黄猄角无法确定具体物种。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穿山甲鳞片肆片及疑似黄猄角捌个,由扣押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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