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6********,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青德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何青德何某某在正安县新州镇龙江村六池组老罐坝水库下网捕鱼,次日7时左右何青德何某某在收网过程中被新州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查获渔获物0.68公斤。经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测量,何青德何某某使用的渔网网目直径3.2厘米。何青德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青德何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何青德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渔获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以“投放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青德何某某不起诉。
何青德何某某捕鱼所用渔网、气垫船及0.68公斤渔获物建议没收。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