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 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安岳县永清镇店子村8 组“高坡”路旁拾得一支经改装的射钉枪,后将该枪存放于安岳县**镇**村**组其家中。2018年5月,何某某将该枪赠送给韩某某(另处),韩某某将该枪支存放于安岳县**镇**村**组其家中,直至2018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经安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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