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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83********,苗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1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6日,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林某某,林某某称自己可以将重庆市至贵阳高铁井口段的边坡、锚杆等劳务工程分包给刘某某、何某某,后林某某收取了刘、何二人的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2015年2月20日,林某某又以将南宁铁路的部分工程与刘某某、何某某合伙的方式,收取了刘、何二人人民币193000元。事后刘某某、何某某发现其未承接到这些工程,遂找林某某退款,但一年多里,林某某归还了7万元。

2016年6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发现林某某后要求其归还欠款,并将林某某带至南坪镇派出所协商解决,但协商至2016年6月23日9时林某某仍不能归还欠款,民警遂让其到外面自行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后刘某某、何某某将林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宏声酒店1307房间内,在此期间,刘某某通过王某某邀约赵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前来宏声酒店1307房间轮流看管林某某。并逼迫林某某用电话、发信息等方式筹钱归还欠款,其间,由于刘某某要求林某某筹钱和林某某发生了口角,刘某某打了林某某的耳光,6月23日晚上,赵某某在看管林某某的过程中,让林某某蹲地10余分钟的方式进行体罚。2016年6月24日17时许,林某某的亲属报警,民警接举报后赶至宏声酒店1307房间将刘某某、何某某等人抓获。

2016年6月29日,林某某书写谅解书谅解了刘某某、何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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