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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经拱北口岸从澳门入境珠海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港澳通行证等证件收下,并带至本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公寓入住**房。在**公寓**房内(时间从2018年8月31日13时许至2018年9月2日11时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控制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有其他男朋友,多次随意动手或用电视遥控器殴打被害人杨某某的脸部与肩膀、头部等位置,至其身体多处受伤,并对被害人杨某某拍摄裸照。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后,多次强奸被害人杨某某。2018年9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退房去买药时,被害人杨某某趁机逃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何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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