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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3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龙仙镇良洞村村民胡某某租赁良洞村塘肚子山30亩用材林。之后,何某某将该林地向龙仙镇人民政府、翁某某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申报,准备核定为设施农用地,用来建设养鸡场。2019年9月下旬,在设施农用地申报手续没有审批下来以及没有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何某某擅自聘请挖掘机、推土机等工具,在塘肚子山进行清除杂树、修路和平整土地,破坏植被,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用于建设养鸡场。经翁某某林业工程师对塘肚子山非法占用林地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占用的林地为龙仙镇良洞村II林班,016、018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8.34亩。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翁某某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中,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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